欧普康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2
证券代码:300595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公告编号:2024-
097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望江西路 4899 号 2 号楼二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悦群先生因其他工作事项不能主持本次会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施贤梅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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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有:
( 一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总 计 855 人 , 代 表 股 份
343,730,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338%。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32,712,2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1050%。均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
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股东共计851人,代表股份11,017,99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88%。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41,31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75%; 反对 2,352,9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6845%;弃权6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2,26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58%;反对2,3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6%;弃权6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1,163,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34%;反对 2,3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1%;弃权 183,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1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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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69%;反对 2,3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8%;弃权 183,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2%。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1,209,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7%;反对 2,30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7%;弃权 218,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64,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96%;反对 2,30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6%;弃权 218,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8%。
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倩怡、冉合庆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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