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诚迈科技(南京)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有
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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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表决
权、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B 幢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
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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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44,392,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60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数为 11,064,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323%。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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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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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54,982,58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 东 所持股份的 99.1443 %;反对
474,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11.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55,443,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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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金峰 孙 冲
朱金峰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