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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瑞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03-14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
会授权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解除其职务。如其还违反了国家、公司有关劳动规章
制度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由公司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
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应当在聘用合同
中作出规定。
    总经理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并履
行下列职责及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得
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总经理应当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
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根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股东大会决定的经营方针,
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和改进经营管理
工作;负责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
提高;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倡导和树立现代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良好的
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支委会、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买、处
置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可以由董事会在聘任该副总
经理时确定或在副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约定;
   (二)副总经理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三)总经理不在时,总经理可委托或授权一名副总经
理代行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
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
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
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
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负责人
审批后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
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
负责人签署。对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
等由财务负责人会签;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
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请
总经理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
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
上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
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
式,研究和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公司制
度规定权限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议事决策,并自觉接受监事
会监督。
   (二)对董事会负责原则。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生
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协助
总经理开展工作。
   (四)科学高效原则。总经理办公会议须有明确议题,
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应先提请公司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
并与公司董事会充分沟通。涉及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
保护、医疗保险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制
(修)订的议题,应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议事范围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重大事
项;
   (二)组织实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
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
决的有关问题;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及部门管理制度;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支委会、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薪酬、福利、奖惩制度;
   (八)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协调多个副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一)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三)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四)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子(分)公司提交
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
产品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
策性问题;
    (十六)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十八条 议事形式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召
集和主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内容需要
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
    (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
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1.董事长提议时;2.党支部会议
提议时。(三)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总经理
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与会人
员利益相关事项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议事程序
    (一) 会前准备。
    1.议题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按以下办法确定: 党
组织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规定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研
究的事项,直接列入;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议题,直接列
入;副总经理提出的议题,与总经理商议后列入;各部门提
出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定后列入。
    2.研究论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在会前应
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分析论证工作,提出明确的意见
建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3.材料准备。主办部门应认真做好议题相关材料的准备,
结合会前研究论证情况,形成条理清晰、内容完善、 要件完
备、行文规范的书面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报经总经理或分
管领导审阅同意,于召开会议 3 日前送达行政部汇总。
    4.会议通知。由行政部提前 2 日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一并送达与会人员。
    (二) 会议召开。
    1.议题汇报。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
殊情况外且经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不得在会上临时
动议。议题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明确
的意见建议。
    2.会议讨论。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经理层成员应
对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并对议题发表同意、 反对
或弃权等明确意见。
    3.会议表决。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
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
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4.会议记录。行政部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规范列
明会议名称、主持人、出席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
录人员等,如实完整地载明发言要点、表决等内容和流程。
   (三) 会后办理。
   1.形成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
领导审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会签,报总经理签发。行政部
负责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的制发。会议纪要主送公司经营管理
班子成员;抄送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
纪检委员,各部门和相关企业。
   2.分工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经营管理班
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牵头落实,有关部门协同
配合。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根据总经
理办公会议意见修改完善会议资料,按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3.办理反馈。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应及时抓好会议议定
事项的落实。行政部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查,推进议
定事项的有效落实。
   4.资料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 各
类会议材料,由行政部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归档。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
   (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材料应真实准确,不
得隐瞒重要事实或存在重大遗漏。
   (二)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 有关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报告原则
   (一)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工作,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请示报告。
   (二)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或职权范围内不
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具体
地反映实际工作,报告内容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报告要求
   (一)报告周期以月度、季度、年度、日常等形式开展。
   (二)经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
采用会议、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三)总经理工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报告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工作报告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牵头,由总经理指
定有关部门草拟相关报告内容,并征求经理层成员和部门意
见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报告内容
   经理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工作中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董事会
授权事项决策情况及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或监事会
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如重大项目投资进展、经营
风险隐患情况等;
   8.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总经理向公司监事会报告内容: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5.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总经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目标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经理层履职情况及总经理办公会运行情况。重点是董
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3.公司经营发展情况。重点是战略规划推进情况、投资
计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推进及效益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主
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重大改革实施情况等;
   4.重大风险防控情况。重点是内部管理体系和流程优化
完善情况,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以及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加强内部审计和投融资管理情况,加
强财务与资金管理情况,重大经营风险处置情况等;
   5.上级单位交办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各上级单位下
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贯彻落实情况;
   6.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事项时,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应报
告的突发(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2.遭受重大资产损失;
   3.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5.遭受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6.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
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7.公司章程等规定或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报告机制
   (一)年度报告机制:配合年度董事会的召开,经理层
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告机制:总经理安排财务部每月向董事长
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董事会、监事会报送财务报表及财
务分析报告等;
   (三)日常报告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常性就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
行报告;
   (四)突发(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于公司经营中发
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并在事件处理后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
通报处理情况;
   (五)授权决策事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
理层决策事项,总经理或经理层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
权行权情况,并由公司行政部及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文件或
纪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拟
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
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
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