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4-01-12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009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埃弗米”“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务
资助,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按年利率 3.5%收
取利息,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收取。财务资助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签署。
2、本次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
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
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由于埃弗米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具备对埃弗米
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能力,故未能按照出资比例对埃弗米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并根据实际借
款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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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埃弗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控
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
况下,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埃弗米提供财务资
助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借
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按年利率 3.5%收取利息,
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收取。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向埃弗米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45450963N
法定代表人 黄永生
注册资本 3551.4733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虹路 1 号
与公司的关系 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46.89%的股权
经营范围 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加工设备、高端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五轴联动数控
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设备、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系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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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自动化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出资方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65.31 46.89% 货币
黄永生 920.00 25.90% 货币
余学林 440.00 12.39% 货币
杨子健 160.00 4.51% 货币
冯顺 80.00 2.25% 货币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2.9356 2.62% 货币
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6.6091 2.16% 货币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6.6186 3.28% 货币
合计 3551.4733 100.00% ---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 1 月-9 月)
资产总额 31,252.63 43,339.89
负债总额 23,148.99 30,902.7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5,439.00 7,005.62
流动负债总额 22,337.54 30,591.32
净资产 8,103.64 12,437.1
营业收入 22,315.75 20,687.85
利润总额 1,649.33 1,728.4
净利润 1,525.59 1,619.59
(四) 公司 2023 年度未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
(五)埃弗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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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1.黄永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金域中央**座**单元
黄永生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永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余学林,身份证号码:5101121975*******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万科南部湾**栋****
余学林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学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杨子健,身份证号码:440402198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号***栋***单元
杨子健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子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冯顺,身份证号码:4301811976*******
住所: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溪江乡福田村渣田片胡家组
冯顺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冯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GPJGX3C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满莉
出资额:74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5 月 8 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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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GKQAB7G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锋
出资额:61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5 月 15 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 94-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HE5PC1B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永冲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2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4 月 28 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 54-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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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财务总监周永冲先生担任瑞昌拓晨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七)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单方面提供,由于埃弗米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
具备对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能力,故未能按照出资比例对埃弗
米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及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
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会按照
现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要求,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根据实
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
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资助对象: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二) 财务资助金额:在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循环滚
动使用;
(三)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 财务资助期限: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
月;
(五) 借款利息:按年利率 3.5%收取利息,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收
取;
(六) 资助的方式:货币资金;
(七) 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控股子公司埃弗米的日常运营资金。
具体条款以实际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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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埃弗米
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埃弗米业
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埃弗米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对其业务、财务和资金管理等
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已提供财务资助子
公司的风险监控,及时掌握其经营管理、资产负债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以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了支持埃弗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
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
经营的情况下为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
效率,同时支持埃弗米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公司对埃弗米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等进行了全面
评估,埃弗米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埃弗米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
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埃弗米
的业务快速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整体风险可
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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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财
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埃弗米业务的快
速发展,符合公司战略,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3%,其中为全资子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额度为 5,000 万元(含本次新增);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 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0%;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九、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 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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