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2024-03-27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022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实
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及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与金融机构、
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
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
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
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在上述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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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
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相关的合同
及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5)、《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2024 年 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
宜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具体情况
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31 日与中国银行东莞分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最
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 补 001 号)
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
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 补 002 号)(简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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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合同 002”),同意将《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GBZ476790120230106)
第一条条款变更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
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前述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等一
系列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二条条款变更为在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期间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与中国银行东莞
分行之间在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前述合同生效前已经
发生的债权构成前述合同的主债权;第三条条款变更为担保债权之
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 14,000
万元担保起始日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GBZ476790120230106)的其他条款不变。前述相关条款变更后
公司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 14,000 万元担保
起始日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
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并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
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向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且在有效期内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次新增)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及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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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使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本次担保后剩
被担保方 经审议尚在有效期 用担保 被担保方的实 被担保方的实 余可用的担保
内的担保额度 额度 际担保余额 际担保金额 额度
东莞拓斯达智能
环境技术有限公 79,000 14,000 58,300 72,300 6,700
司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人民币 79,000 万元,其中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30,000 万元,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额度为 34,000 万元,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15,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
保证合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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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根据《补充合同 002》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
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前述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
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
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
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前述合
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
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 169,500
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 135,500 万元;
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 9,000 万元,为客户
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 25,000 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2.23%,实际已发生的
对外担保金额为 113,685.10 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8.4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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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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