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董事会 (三)主持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号, 公司会议室。 (七)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8 月 8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8 日 9:15 至 2024 年 8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八)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人,代表 股份 173,787,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7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0,910,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2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2,876,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6,595,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18,06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6 人, 代表股份 2,876,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2%。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599,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413%;反对 2,108,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4%;弃权 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0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315%;反对 2,108,68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9737%;弃权 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8%。 公司股东张朋先生、兰海涛先生、周永冲先生为本议案审议事项 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的议案》(特别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4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388%;反对 1,751,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1%;弃权 92,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5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363%;反对 1,751,96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5648%;弃权 92,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11,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208%;反对 1,793,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弃权 8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9,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626%;反对 1,793,44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1937%;弃权 8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7%。 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851,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861%;反对 1,86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8%;弃权 74,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59,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483%;反对 1,860,94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2172%;弃权 74,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875,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001%;反对 1,797,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3%;弃权 114,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2,30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83,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152%;反对 1,797,44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2544%;弃权 114,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4%。 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80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611%;反对 1,848,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9%;弃权 130,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1,30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5,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77%;反对 1,848,90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0347%;弃权 130,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637,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631%;反对 2,022,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8%;弃权 127,0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1,30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4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064%;反对 2,022,523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6673%;弃权 127,0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6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何俊辉、符海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