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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
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且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
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7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购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及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子
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收购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及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
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
限公司的提议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除
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等均保持不变。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5月17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郑
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22 号恒美商务809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陈功海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622,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9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66,252,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5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4年5月
9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0,369,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3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本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4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收购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及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其
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议案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