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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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 月 27 日,公
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更名为“江苏安
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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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
30 在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坪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晓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星
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星期二)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5,85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20%。其中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了身份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892,0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54%。其中中小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2,842,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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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5,744,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997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4 年 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
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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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5,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79%;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52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972%;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晓凌、陈晓晖与激励对象陈晓钟、吴建清先生及戴珊珊女士具有
关联关系、陈晓凌先生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基于上述情况,
股东陈晓凌、陈晓晖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15,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972%;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13%;弃
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815%。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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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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