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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证
        券投资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4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1)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1-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的。

        (6) 公司现任监事;

        (7)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6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
        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7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8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9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10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6)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3-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12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13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 5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14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1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17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4-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予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
         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8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19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20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21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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