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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兼
        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4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5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1-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6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7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8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2-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3-
第11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12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3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4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4-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5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
         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
         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16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7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5-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18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19条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
         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会,董事会据


                                 -6-
         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20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21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22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3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7-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24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会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25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26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8-
第27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
         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
         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
         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 定外的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28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29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30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31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9-
         (4)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7)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32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33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34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
           姓名;



                               - 10 -
         (4)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
           者弃权的理由;

         (5)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
           况;

         (6)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相关情况;

         (7)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35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36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37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38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9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40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