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3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4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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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 5 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8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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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9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 遵循并贯
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
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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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10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11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12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13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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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
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14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拟进
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第15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 应对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16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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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其他资源。
第17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依据,按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 10 条、第 14 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 10 条或者第 14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18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19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
适用第 10 条、第 14 条的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 10 条或者第 14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20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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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21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22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 14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23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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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25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26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
整。
第2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28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
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29条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第30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31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
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32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1)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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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交易对手方;
(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33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
第34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5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36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37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38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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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本数。
第39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40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41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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