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2024-03-0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2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改聘、续聘和解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3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4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5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
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
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6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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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三)
监事会。
第7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一)按照董事会
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
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
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9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二)采用竞争性谈 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三)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四)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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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和审计费用。
第10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相关工作,并由相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二)审计委员会对
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
聘过程;(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议;(六)董事会审核通过 后,
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12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
保存。
第13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4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15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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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17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
司的审计业务。
第18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 17 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
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
议。
第19条 除第 17 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21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
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22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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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23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
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24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25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经
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
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26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
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
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27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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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28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29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0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1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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