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 层、23 层 网址: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9565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黄印律师、张晓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公告文 件,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 1 法律意见书 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5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至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持有公司股份37,626,9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680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62,60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689,52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731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 4月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 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3 法律意见书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对于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已在补充通 知中进行了列明。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6 法律意见书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4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49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0527%;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7 法律意见书 案》 1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法律意见书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法律意见书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7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8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 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情况单独统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11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 印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 文 张晓宇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