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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5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7月25日9:15—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
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
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瑞梅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
表股份126,478,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8名,代表股份14,781,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3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量126,169,25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股份14,471,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2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09,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5名,代表股份309,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林国彪先生、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吴

晞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林国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林国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林瑞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8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林瑞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林文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林文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吴晞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吴晞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1 选举林国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4,624,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72%。

   1.2 选举林瑞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624,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2%。

   1.3 选举林文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62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2%。

   1.4 选举吴晞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624,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戴建宏先生、康俊勇先生、林志扬先生担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戴建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戴建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康俊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康俊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林志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林志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1 选举戴建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62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2%。

   2.2 选举康俊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62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2%。

   2.3 选举林志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624,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杨元勇先生、石万巧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杨元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杨元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石万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结果:同意 126,321,67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石万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1 选举杨元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14,624,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72%。

   3.2 选举石万巧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14,62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72%。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6,277,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6%;

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弃权

1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79,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1%;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0%;弃权 1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6,28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8%;

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弃权10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59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65%;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8%;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7%。

    本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 张天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