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关于签署安联通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2024-02-19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4-1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安联通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信电子”)拟
以现金方式收购杨桢、北京安链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
链通”)合计持有的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通”、“标的公司”)
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本次交易尚处于意向协议阶段,最终收购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等最终交
易方案,尚需在完成审计、评估后,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
的正式协议为准;
3、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经初步测算预估,本次交易预计
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亦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尚需在完成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并确定交易价格等要素后,根据相关指
标判断确定,如本次交易触发股东大会或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4、本次交易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政策调
整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自身基于后续尽职调查与洽商过程中的实际 情况判
断,而使收购方案变更或推进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
5、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
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意向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杨桢、安链通合计持有的安联通 100%股份达成的初步意向,
双方拟签署《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安联通是 NVIDIA(英伟达)中国区精英级(Elite)合作伙伴,为深化公司
在 AI 算力产业的布局,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拟与安联通之股东杨桢、
安链通签署《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以现金方式
收购杨桢、安链通合计持有安联通 100%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拟签署的意向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经初步测算预估,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尚需在完成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并确定交易价格等要素后,根据相关指
标判断确定,如本次交易触发股东大会或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及住所地等情况
(1)自然人姓名:杨桢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4082519**********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山湖路 6 号院**号楼**院
(2)企业名称:北京安链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CWQ8HG0U
成立日期:2023 年 8 月 28 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桢
出资额:1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D26386(集群注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
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
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据处理服务;数据
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上述交易对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222600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2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桢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 2 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15 层 1 单元(A 座)18B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
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医疗器械 I 类、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联通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1 杨桢 1,400.00 56.00%
2 北京安链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0.00 44.00%
- 合计 2,500.00 100.00%
3、关联关系
交易标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一:杨桢
乙方二:北京安链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目标公司):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资产购买方案
1.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甲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
1.2 目标股份及其收购价格
乙方拟向甲方转让的目标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出售乙方注 拟出售乙方注
序号 资产出售方
册资本 册资本占比
1 杨桢 1,400.00 56.00%
2 北京安链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0.00 44.00%
合计 2,500.00 100.00%
各方同意并确认最终在尽职调查结束后,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评
估机构出具并经甲方、乙方及目标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
为目标公司 100%股权收购价格。
经公司及中介机构的初步摸底调查,安联通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账面净资产约为 8500 万元(具体净资产数据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进行披
露)。根据双方谈判达成的初步共识,乙方同意若安联通公司 2023 年报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低于 8,500 万元,甲方将在交易对价中将按低于 8,500 万的的金额调减
交易对价。
1.3 交易对价及其支付安排
1.3.1 乙方按照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确定各自获得的现金对价(乙方一
对应交易税款均由甲方代扣代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某一股东获得的现金=某一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交易对价
1.3.2 交易对价支付:
如最终达成一致交易意见,前述交易意向金将转换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交易
对价,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支付时间 付款金额
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500 万元(意向金)
正式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 交易对价的 20%(第一期交易价款)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 交易对价的 20%(第二期交易价款)
剩余全部交易对价(即交易对价减去意向金、第一期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交易价款、第二期交易价款后的余额)
1.4 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其保障措施和业绩奖励安排:
1.4.1 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期为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三年(含目标股权交割当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算)。业绩承诺指标应以业绩承诺期内剔除可能的股权激励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准(以下所称净利润均为该计
算口径)。
业绩承诺期内,乙方的具体业绩承诺数值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历史业绩、目标公司未来业绩预期并
合理考虑本次交易目标股权评估值和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以各
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1.4.2 业绩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每年目标净利润为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3,如目标公司截至某一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足截至当年累计目 标净利润
的 50%,则乙方应先向甲方支付对应差额作为后续促进业绩承诺实现的保证金,
具体金额在每年度审计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并结算(多退(无
息)少补)。
业绩承诺期结束,如目标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乙方
无需对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如目标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不及累计承诺净利润,则
乙方应按照正式协议签署时点各自持股比例并分别以可获得的交易价款 为限按
照以下方式计算应补偿甲方金额:
应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交易对
价。如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支付部分保证金,则该部分保证金可抵减应补偿金
额。
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净利润不为负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
上限为交易对价的 50%。
乙方一和乙方二就本业绩补偿向甲方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在触发业绩补偿情
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一或乙方二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全部业绩补偿款项。
1.4.3 业绩奖励安排
如果业绩承诺期结束,目标公司经审计的业绩承诺期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
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按照以下原则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目标公司原经营管理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及份额分配由目标
公司与甲方在实际奖励时另行约定)进行奖励,但是总的业绩奖励金额以目标股
权交易对价的 20%为上限:
① 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 20%(含 20%)-50%部分(不含 50%),以该部分
的 20%作为业绩奖励;
② 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 50%(含 50%)-100%(不含 100%)部分,以该部
分的 50%作为业绩奖励;
③ 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 100%(含 100%)部分,以该部分的 70%作为业绩
奖励。
1.4.4 业绩补偿保障措施
为确保业绩补偿的顺利实现,甲方、乙方共同确认乙方将全部交易价款扣除
经审计净资产及股权转让相关税款后的余额借予目标公司用于其日常业务开展。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应在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截至当
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占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解锁乙方交 易对价
本金,在解锁额度范围内,乙方如存在参与甲方股权激励等合理资金需求,可将
对应解锁本金自目标公司提出,具体解锁本金计算方式如下:
截至业绩承诺期某一年度末应解锁本金=max(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
利润*交易价款总额-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本次交易相关税费,0)。
最终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
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对应交易价款实际占用时间一次性向乙 方还本
付息。
第二条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2.1 过渡期损益及利润分配安排
2.1.1 各方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审计
和评估基准日,自该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交割之日为过渡期。
2.1.2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甲方应于目标股权交割
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目标公司开展专项审计,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过渡期损益报告》确定过渡期损益的具体金额。如经审计,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发生亏损,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签署时的持股比例确定各自应承
担的亏损,并将对应亏损金额自《过渡期损益报告》出具后最近一次支付的股权
转让款中扣除。
2.1.3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目标股权交割日止,目标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业绩承诺期内,甲方有权于目标公司每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目
标公司当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的 50%用于向甲方分红,剩余 50%留存于目标公
司用于日常经营。但前述利润分配应以目标公司截止分红基准日的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限。
2.2 目标股权交割安排
2.2.1 乙方应在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后 15 个工作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办理完
毕 100%股权的市场监督(工商)部门登记变更手续及各项审批手续。甲方实际
控制人李强先生自正式协议签署之日起为甲方在本次交易中的付款义务 提供无
限连带责任的信用担保,以确保甲方剩余交易对价的支付。
2.2.2 甲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及正式协议约定完成目标股权交割(乙方
将目标股权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市场监督管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如交割发生在当月 15 日前(含当日),则交割上月月末为交割日,如交割发生在
当月 15 日后,则交割当月月末为交割日。
2.3 流动资金支持安排
甲方承诺在第一期交易价款支付完成后 30 个自然日内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向目标公司提供 1 亿元流动资金支持,并有权(非义务)在甲方资金状况
能够满足的前提下,提供其他 1 亿元流动资金支持,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同时,
甲方承诺根据安联通日常经营需求,向目标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的银行
借款增信措施。
2.4 管理安排
2.4.1 目标股权交割日起,甲方成为目标公司持股 100%的控股股东,享有其
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可按照甲方对子公司的现有及不时修订的
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制度)进行系统对接和管理,同时目标公司及其管
理团队承诺充分发挥其在算力产业积累的相关产业资源助力甲方算力业务发展,
包括但不限于算力运营、算力消纳等。
2.4.2 目标股权交割日起,甲方作为目标公司持股 100%的控股股东,有权向
其派驻全部董事及监事,并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业绩承诺期内总经理由目标
公司现任管理团队成员乙方一担任)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目标公司经营管理
团队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按照甲方对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对接后的
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均应维持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因个人原因(非主观因素)发生变动时,目
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除外)的
建议权,甲方应优先选聘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建议人选。
2.4.3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目标公司签署目标股权交割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
商)登记变更配套文件,并在交割日完成目标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工商备案。自目标股权交割日起,目标公司相关
证照、印章由甲方委派人员管理。
2.5 竞业禁止
2.5.1 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已与乙
方一及目标公司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如有,具体在尽职调查结束后确定,并制作
关键人员名单作为本次交易正式协议附件)签署了雇佣协议(不短于业绩承诺期
结束之日,其中杨桢雇佣协议期限不短于业绩承诺期后 3 年)及保密协议、非竞
争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
2.5.2 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目标公司(含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包括目标
公司参股的北京博泰健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链通科技有限公司、安联通科技
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广西安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安联通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等参股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未取得甲方事先书
面同意时,在业绩承诺期内及业绩承诺期结束后 3 个会计年度内,不直接或间接
地拥有、管理、从事、经营、提供服务、参与任何与目标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实
体。
2.6 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因目标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原因、事件和行为产生的或有负债,或
未列明于目标公司账目中也未经乙方与甲方双方确认的负债,以及虽在目标公司
财务报表中列明但负债的实际数额大于列明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并于 5 个工
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清偿。
2.7 其他安排
2.7.1 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后,甲方如推
出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在目标股权向甲方交割后以与甲方其他员工同等的条件
授予其创始团队。
2.7.2 该股权激励方案将在甲方合并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指标基础
上,增设目标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前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第三条交易的先决条件
3.1 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3.1.1 甲方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本次交易以取得令甲方、乙方共同认可的尽职调查结果为先决条件。
3.1.2 甲乙双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均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乙方取得目标公
司决策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审批。
3.1.3 乙方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取得必需的批准文件(如有)。
3.1.4 甲方及乙方对本次交易及后续合作事宜等必要条款达成一致性的意思
表示。
3.2 乙方应当配合并协调目标公司配合甲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目标公司
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保证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所
有资料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双方互相陈述并保证:
(1)其拥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和能力,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
签字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人,有权签订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的签署和交付在任何方面均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设立文件、
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规定(如适用);亦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协
议或合同;本协议的履行在任何方面均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设立文件、章程或
类似组织文件的规定;亦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4)其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其在本协议所列各声明、保证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6)其为本协议目的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7)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以促使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并负责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各项法定程序;
(8)其保证不从事任何违反本条陈述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第五条税费及费用承担
各方应当各自支付其为本次交易发生的谈判费用以及准备、签署和履行本协
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费用。
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保密和信息披露
6.1 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与
本协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2 保密
6.2.1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一方所获其他方及其关联方、合作方的一切信
息以及本协议的签署、本协议的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已在任
何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送的宣传资料、政府有关部门
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文件、资料或信息;一方从合法途径早已获得的信
息;
6.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一方对于自
其他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负有完全和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将自其他方取得的保密
信息向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其他方的竞争对手或商业伙
伴或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
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6.2.3 一方为履行本协议需要方可把自其他方取得的保密信息提供给其或其
关联方的工作人员,并尽力将保密信息知情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及保证本方所
有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6.2.4 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一方可以将自其他方取得的保密信息向其法律顾
问和/或其他顾问披露及提供相应的复制版本,前提是该等顾问被告知 并同意遵
守本协议的约定;
6.2.5 一方除应对其自身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其他方的保密信息负严格的保密
义务外,还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获取保密信息;
6.2.6 任何一方均应保证其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顾问均同等遵守该
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对于上述人员违反保密责任的行为,该方承
担连带责任。若一方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更换,该方须尽全力促使及
保证调离工作组的人员仍须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6.2.7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保密信息的保密责任自其获悉该等信息之日起,至
保密信息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
之日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协议各方保密义务的效力;
6.2.8 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即使可预
料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暴乱、战争等),该类事件于本协议签订日后出现使得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7.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
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
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
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条第 1 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
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
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天或以上并
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
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一及目标公司其他关键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和承诺的,
乙方应承担目标股权交易对价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8.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保证或
承诺其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本
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
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除外。
8.3 乙方一和乙方二之间就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一
或乙方二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乙方义务和责任。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是公司深化完善 AI 算力领域布局,打造多元异构绿色算力底
座,打通东数西算战略落地的关键举措。公司自 2023 年以来,持续战略性布局
AI 算力服务器硬件研发生产制造与 AI 算力租赁两大业务,取得了快速而重大的
进展。公司甘肃天水 AI 算力服务器生产制造工厂已在 2023 年内建成投产;同
时,甘肃庆阳 AI 算力租赁大底座已实现近 3,000P 算力的点亮,目前正在紧锣密
鼓的落地算力服务工作。
为助力东数西算战略落地,公司未来几年将持续在甘肃等地推进建设多元异
构绿色算力产业,其中关键的核心资源之一是算力芯片的获取。在国产算力芯片
端,公司与上海燧原科技形成深度战略绑定,双方打通从算力板卡生产制造、算
力服务器生产制造、研发与业务的共同推进等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同时,公司也
积极与其他国产算力芯片企业进行了不同深度的合作探索。通过以上举措,公司
在国产算力芯片资源的获取上,形成了明显的竞争优势。但是,公司在算力业务
开展的过程中,也深刻认识到,目前全球算力产业对英伟达高度依赖的现状。如
果说国产算力替代是中国算力产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 NVIDIA(英伟达)
算力则是目前国内众多客户的刚需。因此,公司持续探索和完善英伟达算力和生
态资源,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需要。公司除通过各种渠道合规采购了大量多种型
号的英伟达算力芯片外,更重要的是持续积极寻求和英伟达生态合作伙伴渠道的
深入合作,本次拟收购安联通就是完成英伟达 AI 生态的积极投入和与其技术及
客户资源深度绑定的关键举措。
安联通作为国内多年专业从事信息产品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和产
品代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英伟达中国区精英级(Elite)合作伙伴。安联
通目前具备英伟达众多 AI 解决方案产品能力,包括算力服务器整机、数据中心
专业级 GPU 卡、软件产品、IB 和以太网高性能网络产品等在中国区的销售和市
场拓展资质,通过与该产业上下游客户的长期合作及技术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客
户资源及业务经验。2023 年,安联通预计完成近 10 亿元人民币销售收入(2023
年安联通销售的准确数据待本次收购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告),在英伟达中国的
NPN(Nvidia Partner Network )渠道体系中名列前茅。
根据公司与甘肃达成的共识,规划 2024 年在庆阳落地的算力大底座 达到
10,000P 级别,未来几年规划建设实现更大的算力规模。如本次交易完成后,安
联通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为公司打造兼顾英伟达算力与国产算力的多元
异构绿色算力底座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次收购是公司发展算力产业的关键战略举
措。
2、上述意向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
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产生依赖性。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处于意向协议阶段,最终收购标的公司的交易价格等最终交
易方案,尚需在完成审计、评估后,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
的正式协议为准;
2、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经初步测算预估,本次交易预计
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亦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尚需在完成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并确定交易价格等要素后,根据相关指
标判断确定,如本次交易触发股东大会或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3、本次交易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政策调
整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自身基于后续尽职调查与洽商过程中的实际 情况判
断,而使投资决策方案变更或推进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
4、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
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