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4-96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形: 1、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强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 19 号 公司 1#楼 4F 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 履行必要的程序。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7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54,411,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6,679,09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7,732,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7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916,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1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8,04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8890%;反对 1,6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479%;弃权 535,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76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732,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19%;反对 1,6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85%;弃权 5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096%。 关联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8,028,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8704%;反对 1,6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479%;弃权 549,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781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718,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97%;反对 1,6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85%;弃权 5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318%。 关联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8,027,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8701%;反对 1,6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444%;弃权 55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78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718,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93%;反对 1,6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5%;弃权 5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362%。 关联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2,32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6474%;反对 1,5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9786%;弃权 577,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7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828,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52%;反对 1,5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48%;弃权 57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800%。 上述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4 项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温定雄 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498 号); 4、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