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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2-27  

             为了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审议本制度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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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 制的, 或者担任 董 事( 独 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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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 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述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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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
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 、公开 拍卖或 者挂 牌 的 ( 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 贷款
利率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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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交 易 对 方 ;
    (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 三 ) 拥 有 交 易 对 方 的 直 接 或 者间 接 控 制权 的 ;
    (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 一 )交 易 对 方 ;
    (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六 ) 在 交易 对方任职,或 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情形);
    ( 七 ) 因 与交 易对方或者其 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 八 ) 中 国证 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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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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