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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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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 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层(210036)
 18 Jihui Road, 7-11/F of Building A, Lianchuang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Tel: +86-25-8375 5101
                  Fax: +86-25-8375 5005
                                                                           dentons.cn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
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3 月 15 日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223 号江苏大烨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合计139,75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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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总股本316,920,479股的44.097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9,733,1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90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
股份2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506,90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159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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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4.03《监事会议事规则》

    4.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08《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4.0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5.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733,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
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dentons.cn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164%;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3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733,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148%。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1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36%。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dentons.cn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3《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9,733,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
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dentons.cn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164%;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3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9,733,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
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164%;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3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9,733,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
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164%;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3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8《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dentons.cn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753,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dentons.cn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永明                      经办律师:刘 伟




                                                  朱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