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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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1 证券简称:英搏尔 公告编号:2024-075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英搏尔”)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235”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
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715.97 万元,发行数量为 8,171,597 张。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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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户
本次拟可转债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715.97 万元,募集资金净
额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
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四)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81,715.9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自动化车间建设项目 71,715.97 71,715.97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81,715.97 81,715.97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募集资金将依照上表所列示的募投项目顺序依次实施,募集
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在上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
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1,715.97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 81,715.97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4,514.791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
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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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
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0 月 23 日,T-
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
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为 202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
(七)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1,000.00
律师费用 47.17
审计及验资费用 94.34
资信评级费用 66.04
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40.18
合计 1,247.72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项目 日期 事项 停牌安排
2024 年 10 月 22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
T-2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二 《网上路演公告》
1、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0 月 23 日
T-1 日 2、网上路演; 正常交易
星期三
3、网下申购日,网下机构投资者在 17:00 前提交《网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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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日期 事项 停牌安排
购表》等相关文件,并于 17:00 前缴纳申购保证金
1、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10 月 24 日 2、原 A 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T日 正常交易
星期四 3、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确定网上申购中签率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T+1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五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
2024 年 10 月 28 日 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
T+2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一 金);
3、网下投资者根据配售金额缴款(如申购保证金低于配售
金额)
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
T+3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二 包销金额
2024 年 10 月 30 日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正常交易
星期三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
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
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
时间将另行公告。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
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
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715.97 万元,发行数量为 8,171,597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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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并结合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4 年 10 月 24 日(T 日)至 2030 年 10 月 2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 指年利息额;B 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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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T+4 日)起
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30
年 10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
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5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转股价格不
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
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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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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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
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
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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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
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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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则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
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
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
计算方式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
本条款”之“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1,715.97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 81,715.97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4,514.791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
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
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
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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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0 月 23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
东。
②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
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1,715.97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2385 元面值可转
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
(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252,322,708 股(无回购专
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
额为 8,171,470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4%。由于不足 1 张部
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
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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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④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⑤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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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⑨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81,715.9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自动化车间建设项目 71,715.97 71,715.97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81,715.97 81,715.97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募集资金将依照上表所列示的募投项目顺序依次实施,募集
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在上述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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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
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评级事项
公司已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2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
案决议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2、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
东北证券的监督。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东北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
得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东北证券担任本期可转债的受托
管理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决议更换受托管理人时,亦视同可转债持有人自愿接受继任者作为本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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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23、违约情形、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售(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
付到期应付本金。
②公司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③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债
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
约仍未得到纠正。
④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
申请破产或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⑤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部门发出的命令、指令、规则或判决、裁定文件,
或上述文件内容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发行可转债项下
义务的履行行为不合法。
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
有人遭受损失的。
⑦其他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①在知晓发行人发生未偿还本期债券到期本息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明确的方式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债券
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
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公司进行谈判,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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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
②在知晓发行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之一的,并预计公司将不能偿还债务时,
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可以要求公司追加提供担保,及依法申请法
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③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或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若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
的义务或职责,致使债券持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包括受托管理人在募集说明书中
作出的有关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等方式,但非因受托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
职的除外。
(3)争议解决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适用于中国法律(出于本次发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并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次发行可转债
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
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 6 号 1 栋
联系人:徐惠冬
电话:0756-686088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32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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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发行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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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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