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2024-01-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朗新集团”)拟向无
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无锡朴元”)发行
股份购买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标的公司”)10.00%股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朗新集团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
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能源互联网业务。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
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
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
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
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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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能源互联网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能源数字化、能源互联网以及互联网电视业务,根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处
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处于同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实
际控制人为徐长军和郑新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无锡
朴华和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仍为徐长军和郑新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无锡朴元发行股份购买邦道科技 10.00%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2
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
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
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中
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2、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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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亮 栾承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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