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2024-01-18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0.00%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持续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能源互联网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 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其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农林牧渔业;采矿
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类型。
因此,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
(2)标的公司与公司处于同行业上下游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能源数字化、能源互联网以及互联网电视业务。根据国家
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标的公司处于同行业上下游关系。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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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8.0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
特此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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