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2024-09-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
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方案的议案》《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上市公司2024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
大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尚需提交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核查,
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系对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股
发行股份:上市公司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无锡朴元购买邦道
份的方式向无锡朴元购买邦道
支付方式 科技10.00%股权,其中股份支付金额
科技10.00%股权,支付金额
21,240.00万元,现金支付金额11,160.00万
32,400.00万元
元,合计支付32,400.00万元
除前述内容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调整。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一)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
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
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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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5号》中提出了相关适用标准,具体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
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
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
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
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
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募集配套资金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
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
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
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变更,仅将支付方式由发行
股份方式调整为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方式。对照上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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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
案的重大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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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亮 栾承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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