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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弘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京琳)2024-03-26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京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弘股份”)
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
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在 2023 年度的发展状况,积
极出席公司 2023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客观的意见,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
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陈京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 年出生,本科学历,律师。工作经
历:1993 年至 1996 年,就职于深圳市邮电局;1996 年至今,就职于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律师;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兼任深圳威迈斯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10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所有董
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其中,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10 次,以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 次。本人认
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
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本
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
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续聘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3、2023 年 4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就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议案的议 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
见。
    5、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就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
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就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陕西省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
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人就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具
体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规定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对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流、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详
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2、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对报告期内聘任副总经
理的候选人的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按报告期内,本人关注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认为
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切实执行了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公司经
营情况良好。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
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
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
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
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电话、通讯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凭借本人丰富的法
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
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高度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在参加会议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及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
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
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
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针对上述事项,本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就关于调
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就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公司规范运营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
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
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
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4 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
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
职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
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积
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陈京琳
                                                       202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