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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工合金: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4-03-19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目的:随着公司海外业务量及外币贷款增加,外汇头寸越来越大,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控制外汇风险,公司拟与银
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及其他外汇衍
生产品等业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
经营所使用的结算外币,主要包括美元、欧元等。

    3、资金规模:公司拟进行的外汇业务规模最高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或等量外币。公司除根据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
(如需要),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
集资金。

    4、交易对手: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5、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
存续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则使用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在上述额度
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6、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
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二、外汇套期保值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交易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
如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
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
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4、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
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
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
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
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
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有效可行的。

    2、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制
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4、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
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三、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
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稳健
性。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