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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2-21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1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1,185,72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公

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1,185,720.00

股后的659,797,12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实

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659,797,126.00股×1.60元/10股=105,567,540.16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按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

税 )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除 权 前 总 股 本 *10=105,567,540.16 元

/670,982,846*10=1.573326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

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1573326元。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2024年2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0

元人民币(含税)。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
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1,185,720.00股后的659,797,12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000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440000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2月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2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

年2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58                   潘华荣
       2                   02*****935                   孙永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2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2月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

告书》“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4.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3.84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

咨询联系人:陆叶

咨询电话:0512-82258385

传真电话:0512-82258335



八、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