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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2024-02-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灿光电(300708)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琳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迪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 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项   目                            工作内容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改情       详见“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
况                                     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之“11.其他”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1 月 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2
                  项      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重点向培训
                                           对象介绍了持续督导工作要求、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
                                           司董监高职责及行为规范、主要 人员
                                           合规交易等相关规定,并辅以案 例说
                                           明的形式,加深了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对相关 法律
                                           法规、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 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项
                                  无                        不适用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 风险投

                                       3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合 保 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根据公司《2023 年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年度报告》披露,2023 年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变化情况)                                     净利润同比大幅增加,
                                               主要因市场终端需求回
                                               暖迹象显现、公司产能
                                               释放叠加产品定 位 精
                                               准,实现营业收入持续
                                               稳定增长;同时,公司生
                                               产效率持续提升,支出
                                               管控得力、财务费用等
                                 业绩变动      实现有利控制,实现降
                                               本增效。根据《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 1 号——非
                                               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
                                               订)》(证监会 公 告
                                               〔2023〕65 号)相关规
                                               定,公司将设备投资补
                                               贴   政   府   补   助
                                               129,149,032.77 元 ( 税
                                               前)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


                                      4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理由之前年度的非经常
                                                         性损益调整为经常性损
                                                         益,提请公众投资者关
                                                         注公司上述会计处理调
                                                         整。由于 LED 行业仍面
                                                         临较大的不确定 性 风
                                                         险,提请公众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股份减持
                                           是          不适用
承诺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是          不适用
占用方面的承诺

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是          不适用
期回报采用填补措施的承诺

4.关于不为激励对象提供包括担保
                                           是          不适用
在内的财务资助的承诺
5.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 报 告 期 内 中 国 证 监 会和本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存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 的 公 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 整 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5
         报告事项                      说   明

改情况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
                    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 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
                    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现场检
                    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
                    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
                    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
                    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上述行 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


                           6
报告事项                        说    明

           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
           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
           任。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
           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中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
           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
           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
           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在担任陕西
           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人
           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
           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
           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 表的核
           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
           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中信证券将 在从事
           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
           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出具文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
         报告事项                             说     明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
                           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
                           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 神州未
                           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
                           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
                           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
                           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
                           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 度及信
                           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中
                           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
                           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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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 承担了
                 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 的核查
                 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
                 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 持充分
                 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
                 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
                 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 处分后
                 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
                 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 循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 表人职
                 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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