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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3-21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聚灿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聚灿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王炜、曹禹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 及对 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 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聚灿光电已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 0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32 楼 01-05 室聚灿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 229,664,51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28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
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7 名,代 表股份数
100,081,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14.915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聚灿光电公告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
事项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

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057,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
反对 606,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7,835,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111%;反对 606,54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 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 贤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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