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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09-10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8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 号)同意,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8,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20 元,募集资金总

额 1,085,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081,550,174.7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划转至公司为本次发行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

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15Z0042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各个商业银

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Mini/MicroLED 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共计
80,000.00 万元)用途,用于新项目“年产 240 万片红黄光外延片、芯片项目”的实

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3 年 8 月,公司及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

灿宿迁”或“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约定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 Mini/Micro LED 芯片研发及制

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现因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原有募投项目基础上新增年产 240

万片红黄光外延片、芯片项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上述四方协商一致,在已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基础上,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聚灿宿迁为甲方二,

合称“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 甲方、乙

方及丙方现就《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2024 年 3 月 5 日,甲方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
的议案》,在原有募投项目基础上新增年产 240 万片红黄光外延片、芯片项目,

并由甲方二实施该项目。由于甲方新增了募投项目,因此《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第 1 条约定的“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Mini/Micro LED 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将相应修改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Mini/Micro

LED 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及年产 240 万片红黄光外延片、芯片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 2 条修改为: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

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

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 5 条修改为: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琳、张迪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

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 6 条修改为: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5、《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 10 条修改为: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 11 条修改为: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7、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基础上增加如下条款: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

获取对账单。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9、本补充协议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所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说明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

专用术语适用于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术语具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规定的含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
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履行。

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并继续有效。

    10、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各执贰份。



    五、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