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永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 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福建永福电力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福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 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1 法律意见书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福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永福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由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11 月 29 日,永福股份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福 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福州 市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 3 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06 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永福股份董事长林一文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2 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是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1,381,414 股,占永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42%。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永福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格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 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六名,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林一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7,897,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18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5,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461%。 1.02 选举王劲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5,982,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4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1%。 1.03 选举黄炎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5,982,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4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2%。 1.04 选举刘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2,487,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7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3,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00%。 1.05 选举钱有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2,477,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法律意见书 91.217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0%。 1.06 选举谭立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7,473,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81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6%。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独立董事三名,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翁国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0,37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401%。 2.02 选举方维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0,378,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0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221%。 2.03 选举王占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0,37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401%。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两名,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3.01 选举党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0,384,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5%,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36%。 3.02 选举许伟坤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0,386,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5%,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3,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52%。 4.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62,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6%; 反对 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6%;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2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9,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75%;反对 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2%;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 6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4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1,260,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4%; 反对 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7,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501%;反对 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5%;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4%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0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1,273,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 反对 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弃权 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3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0,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05%;反对 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2%;弃权 33,500 股(其中,因未投 7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3%。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93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永福股份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黎婷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