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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7-25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7月24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
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
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
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
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
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
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 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
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
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
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
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
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
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
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
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
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
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
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
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
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
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
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
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
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
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
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
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
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合理、客观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
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