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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09-27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论情况(简称“舆情”)的处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
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事件对公司股价、商业及商品声誉、公众形象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应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股吧、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
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系统化的制定和
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
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相
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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