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7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栋 35 层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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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8,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306,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18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80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858%。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7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48%;
反对 2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8%;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31%;反对 2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987%;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2%。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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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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