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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02-1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保障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修订公司现行的《武汉锐

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
      56,661.9755 万元。               56,482.1828 万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
  2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   566,619,75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564,821,828,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均为普通股。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系
      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下列担保事项 的企业提供担保,下列担保事项应当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4   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
      营决策主体,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 决策主体,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履
      中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 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主体职
      主体职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公司本部内部管理机构 (十)决定公司本级内部管理机构的
  5   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 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销;                             (十九)决定全资子公司章程及修改
      (十九)决定全资子公司章程及修 方案(删除该条款);
      改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
      (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 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删除该条
      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款)。
  6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1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主要为:
       (一)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   1、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交易,包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1.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1.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股权投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资除外);
       应包含在内)、提供财务资助(含   1.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1.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受托经营等)、申请银行贷款、委   1.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托理财、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资   1.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产、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   营、受托经营等);
       出资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1.7 申请银行贷款;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1.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资产的 5%以上;                  1.11 签订许可协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1.13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2、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和费用)、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   事项: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的绝对金额     2.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超过 5000 万元。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六)公司关联交易
       (六)公司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7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提交股东   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大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东大会批准。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的交     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易,其金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的交易,其金
       则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   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3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款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范围)。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   (七)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和
       和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可由
       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直接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
       决策,具体标准应在总经理工作细   决策,具体标准应在《董事会授权决
       则中作明确规定。                 策方案》《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作明
                                        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
       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   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
 8     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   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     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
       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
       根据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和授权     授权管理办法和授权清单相关规定,
       清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责权。     履行相应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9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
       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的重大     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的重大财务
       财务事项监督权、风控体系、合规   事项监督权、风控体系、合规体系建
       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督职责,主要包   设和运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按适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用的标准就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
       按适用的标准就外聘审计机构是     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
 10
       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文件向董事会报告;
       形成书面文件向董事会报告;       (三)审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三)审查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审查公司的   告,并审查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财务报表以及公司定期报告的完     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五)审查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五)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业     事宜;

                                    4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务;在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   (六)负责监督公司担保业务、对外
       联交易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捐赠业务,对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和讨
       研究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论,形成书面意见,在董事长或总经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指导   理授权范围内的前述业务,可直接提
       公司内审部门按照决议内容具体     交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
       执行;                           议;授权范围外的前述业务,应提交
       (六)负责监督公司担保业务、对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外捐赠业务,对相关业务进行研究   上述第(一)、(三)、(五)项应
       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长专题会审阅,并提交董事会审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该条为新增
       议。                             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战略
       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中长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战略委
       发展战略、组织构架研究,并负责
                                        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中长期发展
       公司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研究和
                                        战略、组织构架研究,并负责公司重
       论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研究和论证工作,
 11    (三)组织研究公司组织构架,并
                                        主要职责包括:
       对构架完善和变更提出审查意见
                                        (三)组织研究公司本级内部管理机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分、子公司
                                        构的设置,并对机构设置的完善和变
       组织构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提交
                                        更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长专题会审阅,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
       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及公司
       选聘推荐人员审查权,并指导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及公司选聘
       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   推荐人员审查权,主要职责包括:
       究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高级技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术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二)遴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专题   人选,形成书面报告,履行相应的决
       会审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策程序;
       (二)遴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对总经理组织开展的公司中层
       员人选,形成书面报告,履行相应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标准、程序
       的决策程序;对公司委派或推荐至   进行指导,听取总经理关于中层管理
       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选聘的工作报告(删
       人员含高级技术人员人选出具审     除该条款)。
       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
       专题会审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对总经理组织开展的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标准、

                                    5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程序进行指导,听取总经理关于中
       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选聘的工作
       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
       经理层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相关体
                                        考核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经理
       系的研究及制订权、职工工资分配
                                        层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相关体系的研
       管理相关体系的研究及监督权,主
                                        究及制订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相关
       要职责包括:
                                        体系的研究及监督权,主要职责包
 13    (三)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等薪
                                        括:
       酬制度及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
                                        (三)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等薪酬
       议,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制度及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
       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设部门和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委派或推荐至分、子公司董事、监
                                        监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高级技术人
       员的绩效考核及薪酬水平评估。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
                                        列职责: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
                                        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工作;组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下列职责: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大会,准备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14    议案和材料;                     (九)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及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   监事的日常联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工作;   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九)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及监事的日常联络。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新增条款);

                                    6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十一)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新增条款);
                                         (十二)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下
                                         权:
       列职权:
                                         (六)拟订公司本级内部管理机构设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置方案和分、子公司的设立或撤销方
       方案和分、子公司的设立或撤销方
                                         案;
       案;
 15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
                                         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投
       度内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投资计
                                         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
       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
                                         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
       (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
                                         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删除该条
       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16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中期报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策: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17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监事会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

                                     7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数以上表决同意。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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