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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锐科激光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0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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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30 号



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锐科激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锐科激光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有效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
的法律意见。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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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阅了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锐科激光的如下保证:其
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锐科激
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2、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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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武汉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研发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正兵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的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2,852,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96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055,28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90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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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
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长 2024 年年度考核表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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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62,657,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04%;反对 2,156,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0%;弃权 94,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24,5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346%;反对 2,156,25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43%;弃权 94,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2%。


    2、《关于公司拟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山区人民政府签署
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64,540,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4%;反对 258,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弃权 109,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08,0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378%;反对 258,07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21%;弃权 109,20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1%。


    3、《关于公司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山区人民政府签署〈项
目补充协议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64,542,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9%;反对 257,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2%;弃权 108,5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09,45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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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43%;反对 257,37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8%;弃权 108,50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9%。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01 选举赵纯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57,938,34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3689%;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869,100 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871%


    4.02 选举李安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57,916,52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3607%;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847,279 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735%。


    4.03 选举马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58,024,81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016%;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2,955,570 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26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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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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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陈锦屏




                                                  伍   艳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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