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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
理,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
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专项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规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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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
及督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
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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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
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相关体系的研究及
制订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相关体系的研究及监督权,主要
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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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
范围、重要性,研究、审查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三)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等薪酬制度及方案,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
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等进行审查;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
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
展状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考评程序为: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
董事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进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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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
策提出董事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建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含经理
层成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安排组织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核或经营业绩考核内
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分,根据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得分向董事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评价建议报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经营业绩
考核结论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
奖励方式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
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
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限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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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长、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经会议出席人员阅后应当及时
收回。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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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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