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
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
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
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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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
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的重大财
务事项监督权、风控体系、合规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督职责,主要
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并对其报酬提出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按
适用的标准就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
成书面文件向董事会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
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及
其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
施,并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的协调。委员会应在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协助下,
至少每年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
效;
(三)审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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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审查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负责推进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监督及评估公司
的内部控制,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经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五)审查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事宜;
(六)负责监督公司担保业务、对外捐赠业务,对相关业务
进行研究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在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范围内
的前述业务,可直接提交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授
权范围外的前述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组织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形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组织对投资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和考核,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上述第(一)、(三)、(五)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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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
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议事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
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
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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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2022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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