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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8-1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英杰律师、景胜男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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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上
述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新
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 9:15 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2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896,42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520%。

    其中,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通过现
场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8 月 7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8,2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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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631,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8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036,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3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04,7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31,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修改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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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
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
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817,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9%;反对 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87%;反对 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8%;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827,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5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89%;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0%;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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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

    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823,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8%;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22%;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6%。

    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802,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8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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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18%;反对 8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1%;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
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789,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2%;反对 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弃权 2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29,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95%;反对 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6%;弃权 2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9%。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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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景胜男




                                                     李英杰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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