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 23rd-25rdFloor,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 特科 A 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4)。上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 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大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下午 15 点 30 分开始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四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披露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相关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 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36 名,代表股份 65,525,31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6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460,35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5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64,95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119%。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070,75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5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 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3 项议案,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1.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1.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1.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1.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1.0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1.09《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73,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19,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1507%;反对 4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799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20,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7%;反对 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7%;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65,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213%;反对 1,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徐 晨 洪赵骏 柯凌峰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