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3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以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承担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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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
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
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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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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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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