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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12-13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2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
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为提高公司战略定位,更全面地反映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并使公司名称更贴
合当前集团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公司拟变更公司
名称及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拟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中文名称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HUA ANIMAL                JIANGSU LIHUA FOODS GROUP
公司英文名称
                     HUSBANDRY CO., LTD.                          CO., LTD.
  证券简称                               立华股份(保持不变)
  证券代码                                 300761(保持不变)
                                                     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
               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
                                                     家禽饲养;粮食收购;活禽销售;食
               家禽饲养;粮食收购;活禽销售(依法
                                                     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
                                                     准)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饲
               饲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动)

    注:上述变更最终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本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变更后
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更加匹配,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本次变更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等情形。

    二、修订公司章程

    基于上述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Lihua Animal Husbandry 英文全称:JIANGSU LIHUA FOODS
Co., Ltd.                                GROUP CO., 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生产和销售优质
术和设备、生产和销售优质畜禽产品,使其 畜禽产品及相关食品,成为一流的优质、安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取股东满意的经济效 全食品供应商,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创
益。                                     造价值。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种畜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种畜
                                         禽生产;种畜禽经营;家禽饲养;粮食收购;

                                           2
                修订前                                      修订后
禽生产;种畜禽经营;家禽饲养;粮食收购;    活禽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
活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
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     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除
售;饲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面额股,每股
1 元。                                    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764.4501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764.4501 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10,000 万股,现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2,764.4501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 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3
                 修订前                                        修订后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件。
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
                                             应当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4
                  修订前                                       修订后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议;
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担保事项;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担保事项;                                   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义、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
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易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易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除前款第(十六)项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效;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5
                修订前                                         修订后
项。
除前款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五条规定的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条规定的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的内容。                                       内容。
    ……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其他持股证明;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性质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注明是否授权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删除

                                           6
                 修订前                                       修订后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监事主持。                                    主持。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7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之日起未逾 2 年;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日起未逾 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期限未满的;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他内容。                                 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他内容。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业务;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己有;

                                       8
                修订前                                        修订后
偿责任。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案;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事项;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裁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裁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门委员会的运作。
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9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股东会审议。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
合理的期限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合理的期限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薪酬结构与确
                                           定标准、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发放安
                                           排和止付追索情形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保
                                           障职工与股东的权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
                                           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相匹配、
                                           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10
                 修订前                                   修订后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股东会违反相关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   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
司的亏损。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25%。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
                                         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四)现金分红比例                       (四)现金分红比例
……                                     ……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
分红政策: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项的条件下,公司       在满足上述第(三)项的条件下,公司

                                       11
                修订前                                       修订后
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     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告。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最低限额。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


                                         12
                 修订前                                          修订后
程而存续。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过。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进行清算。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


                                          13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大影响的股东。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
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
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
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手续
等事项,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必要
的修改。本次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修订及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对照
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
和制定。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5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14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8                       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9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10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1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13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15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7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18                                                        修订
                           票管理制度

  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2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21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2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23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4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5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7                      期货管理制度                      修订

  2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增

  29                     舆情管理制度                       新增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制度全文详
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敬请


                                         15
投资者查阅。除上述修订外,其他相关治理制度无实质性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