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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关于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2024-07-02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4-05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帝尔
激光”)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整体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提高公司国际竞争
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关于帝尔激光研发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的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公司计划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
投资人民币30亿元建设帝尔激光研发生产基地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
项目”),主要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及其他经营费用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额为人民币10.25亿元,管委会对本项目提供用地支持。
     公司已于2024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拟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
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介绍
     1、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 777 号
     3、企业类型:市政府派出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述
    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帝尔激光研发生产基地三期项目;
    2、项目内容:公司计划投资 30 亿元,拟在武汉未来科技城征地 72 亩,选
址未来一路以东、桃林路以西、高新大道以南、科技三路以北,建设帝尔激光总
部暨研发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
称“项目公司”)。
    3、项目用地:甲方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位于未来一路以东、桃林路以西、
高新大道以南、科技三路以北的约 72 亩工业用地(以实际测量为准),项目用
地的出让年限为 50 年,挂牌起始价不低于该片区现行工业基准价(以第三方评
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
    4、甲方拟对项目的支持安排:甲方拟对项目的补贴支持为本协议约定的用
地支持,补贴支持对象为项目公司(补贴兑现主体为帝尔激光)。只有在项目
公司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补贴支持的前提条件时,甲方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给予
补贴支持。补贴支持考核和兑现将按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方式、时间和金
额进行。
    (二)乙方的义务和承诺保证
    1、乙方承诺实现研发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投用,且本项目规划方案通过武汉
新城规委会审议后,再申请启动项目用地招拍挂手续。
    2、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签订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
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否则甲方有权调整、终止本协议约定的补贴,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该宗土地,除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工建设进度
延期的情形外。
    3、乙方承诺项目公司自工商和税务在东湖高新区登记之日且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在东湖高新区连续经营及纳税时间不低于20年,20
年内不得将工商登记和税务关系迁离东湖高新区,且不会存在减资和抽逃出资的
情形,在实际经营期间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新业务及相应税收贡献和统计
数据优先落户东湖高新区。
    4、乙方承诺将项目内容涉及的主体企业基本账户均在东湖高新区银行网点
开设,相应税收贡献和统计数据落户东湖高新区。
    5、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外,政策期外项目公司营收、税收不能出现非正
常下滑或转移至其他地区。
    6、乙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投资强度、建成后产出
强度、税收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均满足项目准入指标。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2、土地违约:
    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年内,完成土地摘牌(以乙方取得土地成交确
认书为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未经协商
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解除。
    2.2 不按期开工:按照相关规定,乙方承担不按期开工的责任(具体以相
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3 造成土地闲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于乙
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造成项目用地闲置或低效,甲方将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处理。
    2.4 资产转让:若乙方及项目公司未经甲方许可,将项目资产(包含项目
用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及项目公司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
述情形发生时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价(进行评估的机构需经甲方认可)-项目
公司竞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公司努力不断地实现自我突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依托公司多年来在研发、供应链、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沉淀与经验积累,整
合武汉、无锡、以色列亚夫内及新加坡四地研发中心资源,通过不断的技术与产
品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供应链快速响应能力,实行产品品牌战略,在巩固高效
太阳能电池激光装备市场的基础上,丰富并扩展至包括消费电子、新型显示、集
成电路等领域,最终发展成为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企业,
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高性价比的产品及服务。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公司决定建设帝尔激光研
发生产基地三期项目。
    鉴于本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
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
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
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2、受技术更新,市场周期波动,国内外行业政策及贸易政策变化等因素的
影响,行业能否持续保持平稳增长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从而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生产经营能力,根
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容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并不代表公
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业务范围,强化区位优势,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
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帝尔激光研发生产基地三期项目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