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对浩洋股份的持续
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浩洋股份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浩洋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                陈全、王贤
 联系电话                  021-3856554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33
 注册资本          8432.7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厂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蒋伟楷
 董事会秘书        劳杰伟
 联系电话          020-39966388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5 月 20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发表独立核查
意见;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
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 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

    8、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1 年 8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演艺灯光设备生
产基地升级扩建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1 月
30 日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1 月 30 日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内营
销及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1 月 30 日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
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2 月 28 日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
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决议、核查意见已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进
行了公告。

    2023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
地升级扩建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内营销及
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对“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进
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
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决议、核查意见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进行了
公告。

    (二)募集资金置换投资项目先期投入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累 计 金 额 为 1,545.11 万 元 , 相 关 数 据 已 经 广 会 专 字
[2020]G17030740570 号报告鉴证。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总计 2,377.60 万元。综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1,545.11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2,377.60 万元,置换合计
金额为 3,922.71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决议、核查意见已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进行了公
告公司并已置换完毕。

    (三)变更保荐代表人事项

    2021 年 8 月,原保荐代表人刘德新先生、汪晖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
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兴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陈全先生、王凌霄先生接替刘德
新先生、汪晖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保荐义务。2023 年 9 月,原保荐代表人王
凌霄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兴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
王贤先生接替王凌霄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
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
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
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
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
督导义务。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全                   王 贤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