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1-1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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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
少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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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向独
立董事提供拟议事项充分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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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应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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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
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