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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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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控股股东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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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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