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01-1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矿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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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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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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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
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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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
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
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
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
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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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该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
收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
董事会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买卖股票的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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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与修订。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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