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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0-24  

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4-069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 2899 号公司会议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宇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诺流体控
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9 人,代表股份 80,023,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9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79,11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74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股份 912,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4%。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41 人,代表股
份 1,30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39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股份 912,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杭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2%;
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034%,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52%;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2%;
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034%,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52%;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
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52%,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5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
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52%,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5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6%;
反对 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2%;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31%,反对 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73%;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6%。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6.00《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晓宇先生、余建平先生、王秀国先生、吴平先生、
任翔先生、戴美春先生、冯辉彬先生、卢正原先生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合
计持有的 78,714,000 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52%;
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15%;弃权 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52%,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15%;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7.00《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
反对 1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6%;弃权 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52%,反对 1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1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8.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5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8%;
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805%,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52%;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陈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议案 9.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01 选举陈晓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0,581,5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696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867,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79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陈晓宇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9.02 选举余建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9,111,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97,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3491%。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余建平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9.03 选举王秀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9,111,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97,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3491%。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王秀国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议案 10.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 选举杨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9,111,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97,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349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杨瑞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02 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0,581,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696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867,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7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黄志雄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03 选举周崇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9,111,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397,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35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周崇成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罗小杭、沈倩雯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