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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0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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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79 号



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蓝盾光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2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25),《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
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
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电子工业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 8日下
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43,481,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并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
    5.00《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补选于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补选蒋蔚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
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提案1、提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提案5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表决;股东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


                                     3
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
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
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表决结果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43,481,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 99.999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1.00
            程>的议案》              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3,481,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 99.999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2.00
            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3,481,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 99.999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3.00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3,446,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
                                     99.919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贴并修订<董事、监事和
4.00                                 持股份的 0.0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弃 权 0 股 ) , 占 出 席会 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办法>的议案》
                                     0.0000%。

            《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
5.00                                 --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关于补选于波先生为

5.01        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股份数:43,446,497 股

            董事的议案》


                                          4
            《 关于补选蒋蔚女士为

5.02        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股份数:43,446,497 股

            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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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079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
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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