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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克创新: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10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
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违反第三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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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
和维护股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不同
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建筑物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
到 5,000 万元。

     (六)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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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
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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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分别
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
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
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
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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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修改、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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