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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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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
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
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
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
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
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2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
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
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
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 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1 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1.1.1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1.1.2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3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了《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
了公示,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
励对象提出异议。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1.4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1.5 根据《激励计划》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1.1.6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


                                      4
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核实意见》。

1.2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6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40.6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0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201,903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审议该等
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0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4,201,903 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说明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及(2)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



三、 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授予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授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202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