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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5-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00 号


致: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宝洲污水处理厂数字集控中心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4 年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宝洲污水处
理厂数字集控中心召开,由董事长朱煜煊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计 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132,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6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051,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3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1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2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14,5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1.95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
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7、《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6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8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054,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4%;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6,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3%;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10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德仁




                                                        ______________
                                                            黄婧雅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4 年 5 月 10 日